{{ $t('FEZ002') }} 生教組|
[禁菸場所]送本局預告「臺北市大安區龍泉段一小段263及264-1地 號(泰順街5號旁機車停車場),自114年5月20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之公告(如附件)1份
說明: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及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
二、為維護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環境,本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預告臺北市大安區龍泉段一小段263及264-1地號(泰順街5號旁機車停車場),自114年5月20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三、屆時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本案另載於本局網站(網址:https://health.gov.taipei)公告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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