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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建成國民中學

[政策宣導]重申內政部警政署「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法相關機制」

{{ $t('FEZ002') }} 生教組|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7月31日臺教學(五)字第1060101262 號函及本局106年8月4日北市教軍10637838200函(計達)辦理。
二、為維護學生權益及避免引發爭議,倘警察人員有入校需求時,請各校務必要求其確實遵循以下事項:
(一)基於尊重校園自主及自治之精神,警察人員未經校方同意,不得任意進入校園,故警察人員因偵辦校園內之刑事案件,而須主動進入校園前,應先行知會校方聯繫窗口(學務主任以上層級),取得校方同意並於校方代表人員陪同下進行。

(二)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行搜索、扣押或拘捕等偵(調)查作為時,應注意程序正當性,並依比例原則之要求,以影響最少及損害最小之適當方式,審慎為之。

(三)警察人員進入校園辦理與學生或校園安全相關之案件時,應恪遵偵查不公開原則,審慎新聞處理,遇案情 敏感時,應迅速並低調處理(如著便服、使用偵防車等),避免引發負面效應。
三、檢附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法相關機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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