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王金泉
{{ $t('FEZ002') }} 資料組長|
主旨:
檢送修正「臺北市辦理合作式國中課程注意事項」、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查教育部112年11月1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55940A號令 修正「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部分條文,爰本局配 合修正「臺北市辦理合作式國中技藝教育課程注意事 項」,自函頒日生效。
二、本案業完成臺北市政府法律事務管理系統線上填報作業, 系統流水號1130500J0007,提請法務局刊登臺北市法規查 詢系統。
三、檢附旨揭注意事項、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 $t('FEZ012')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4-03-11|
{{ $t('FEZ005') }} 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