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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建成國民中學

[動物保護]禁用獸鋏宣導

{{ $t('FEZ002') }} 衛生組|

  1. 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3年1月23日北市教體字第1133034035號函公告。
  2. 依「動物保護法」規定宣導如下:
    • 第14之1條第1項第6款規定略以:「捕捉動物,不得使用獸鋏。」
    • 第14之2條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
    • 第30條第1項第7、8款規定略以:「有違反第14條之1第1項規定,使用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違反第14條之2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處新臺幣(以下同)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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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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