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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建成國民中學

[法規修訂]「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 $t('FEZ002') }} 衛生組|

  1. 依據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8月14日北市環候字第1120133463號函公告。
  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授權。(修正條文第1條)
    (二)明確本辦法用詞定義。(修正條文第2條)
    (三)修正認證機關(構)資格、認證範疇及應遵循事項。(修正條文第3條至第6條)
    (四)修正主管機關查核及停止委託(任)認證機關(構)規定。(修正條文第7條至第8條)
    (五)修正許可查驗機構執行之查驗類別、查驗項目及應具備條件。(修正條文第9條及第10條)
    (六)修正查驗人員應具備學歷、經歷、查驗實績以及應受訓練等要求。(修正條文第11條至第13條)
    (七)修正查驗機構許可申請、展延、記載事項及變更規定。(修正條文第14條、第16條至第23條及第30條)
    (八)明確查驗作業計畫書應記載內容。(修正條文第15條)
    (九)修正查驗機構許可撤銷與廢止及查驗人員資格廢止規定。(修正條文第24條及第32條)
    (十)明確查驗機構進行查驗作業應遵循事項、查驗機構及查驗人員取得許可後至少應執行之查驗作業或訓練、相關文件要求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5條至第29條及第34條)
    (十一)修正中央主管機關派員進入查驗機構或查驗現場稽查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1條)
    (十二)違反本辦法之違規態樣及裁處依據。(修正條文第33條)
    (十三)新增中央主管機關查核作業得委託(任)相關機關執行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5條)
    (十四)新增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所取得資料之保密規定。(修正條文第36條)
    (十五)本辦法修正發布前已取得查驗機構許可證者應遵循之規定及其期限。(修正條文第37條)
    (十六)本辦法發布施行日。(修正條文第38條)
  3. 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可於期限內向環保署陳述意見或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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