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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建成國民中學

[政令宣導]本市第一期及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公告

{{ $t('FEZ002') }} 衛生組|

  1. 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年11月23日北市教體字第1113101665號函公告。
  2. 本市「第一期空氣品質維護區」及「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分別業於110年1月1日與111年1月1日公告實施,要求進入區內之特定柴油車需符合相關規範如下:
    (一)第一期空氣品質維護區包括:3站(市府、臺北及南港轉運站)、6處(陽明山公園、國父紀念館、故宮博物院、中正紀念堂、臺北101大樓、忠烈祠)。
    (二)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包括:3廠(北投、內湖,及木柵焚化廠)、1航站(臺北國際機場)。
  3. 進入上開管制範圍之柴油大客貨車及小貨車,如出廠滿3年(含)以上,未取得有效期限之優級自主管理標章者,全時段禁止進入本市空氣品質維護區管制區域,違者將採直接取締告發,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5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網站專區)。
  4. 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可至各縣市環保局柴油車動力計排煙檢測站進行排煙檢測,取得優級自主管理標章(線上預約網站),如有任何疑問可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服務專線:02-27208889 分機7250或7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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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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