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函轉教育部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申請留職停薪期間及核准程序一案,各校應確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辦理,請查照。
一、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因為「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又以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案件,所屬學校須依上述辦法規定組成諮詢小組,確認教師確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且學校業經綜合衡量及審慎評估後始得核准。
二、現教育部來函重申,是類案件除確實檢視申請之事由是否與法規規範意旨相符,亦應審酌再以同一事由申請留職停薪教師之「實際需求」、「寒、暑假復職理由」及「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是否確實,其認定有疑義時,由學校編制內相關人員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核准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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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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