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有關銓敘部函知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定自同年月18日施行之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部分條文,111年1月18日勞動部修正發布之性工法施行細則第7條、
第9條、第15條條文,以及性工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之解釋令一案,請查照。
各機關得逕依性工法相關規定辦理,即公務人員如有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之需求,或其配偶分娩時,得依性工法第15條之規定請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並得
以時計;至公務人員之產前假日數,則仍依現行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所定之8日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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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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