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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建成國民中學

[法規宣導]教育部100年4月19日臺國(四)字第1000051879號函停止適用

{{ $t('FEZ002') }} 人事室|

  1. 有關教育部100年4月19日臺國(四)字第1000051879號函,自110年6月17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2. 旨揭函釋提及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涉有教師法第14條第8款情事者,需參酌教育部「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規範辦理,因該注意事項已停止適用,且與現行聘任辦法未合,爰此,教育部100年4月19日臺國(四)字第1000051879號函,自110年6月17日起停止適用。
  3. 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涉有不適任情事,其調查程序,應依教育部109年12月11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149687號函及本局109年12月18日北市教人字第1093114806號函(計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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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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