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一、依據教育部推動友善校園計畫及臺北市110年度友善校園
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教師法第32條、教育部「學 校
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等規定辦理。
二、請檢視依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符合學校本位發展的教
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並因時制宜,參考學生、教師、
家長及行政人員代表等之意見,並適時檢討修訂,經校務
會議通過後,由校長發布實施。
三、另學校應依教育基本法第15條及相關法令規定,提供學生
對教師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提出申訴之救濟途徑,並公告周
知,以保障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
發展權。
四、為提升教職員工輔導管教效能及學校發展正向管教策略,
請每學期均應辦理至少1場教育人員校園正向管教知能
研習,教育人員均應參加正向管教知能研習,以利營
造友善校園文化。
{{ $t('FEZ003')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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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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