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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建成國民中學

[公告訊息]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

{{ $t('FEZ002') }} 教學組|

一、依據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外國人於學校擔任英語教師或從事英語教學助理工作,雇主應為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
二、按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同法第57條第1款及第3款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同法第63條第1款規定:「違反第44條或第57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請貴校恪遵法令,以免觸法。
三、若有未詳之處,歡迎來電向本處(電話:02-23381600)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電話:02-89956000)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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