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
一、依教育基本法第6條略以:「(第1項)教育應本中立原則。(第2項)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第3項)公立學校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公立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宗教活動。(第4項)私立學校得辦理符合其設立宗旨或辦學屬性之特定宗教活動,並應尊重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之意願,不得因不參加而為歧視待遇。」
二、承上,各校為提升學生學習廣度與深度所引進之多元學習資源與課程教材,應留意前開原則,並確實審議與檢核;並應加強向校內教師宣導,落實於課程教學、活動及班級經營,以維護學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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