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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建成國民中學

[菸害防制]戒菸(戒治新興菸品)教育

{{ $t('FEZ002') }} 學務處|

一、依據菸害防制法、戒菸教育實施辦法暨臺北市新興菸品管 理自治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二、菸害防制法: (一)第12條第1項:未滿18歲者,不得吸菸。 (二)第28條第1、2項:未滿18歲吸菸違規者,應令其接受戒 菸教育;

行為人未滿18歲且未結婚者,並應令其父母或 監護人使其到場。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接受戒菸教育 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並按次連續 處罰;未滿18歲且未結婚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三、戒菸教育實施辦法: (一)第3條第1項:學校及矯正機關戒菸教育,應由各該學校 或矯正機關辦理;非在學者戒菸教育,應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

(二)第5條:戒菸教育之內容,包含認識菸害、反菸、拒菸技 巧、激發戒菸意圖或其他相關戒菸事項。實施前項戒菸 教育之方式,除課堂講授或諮商

輔導方式進行外,並得 透過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輸媒體為之。辦理戒 菸教育之時數,不得少於二小時。但未滿18歲吸菸者一 年內再違反時,

得延長時數。

四、臺北市新興菸品管理自治條例: (一)第3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辦理未滿菸害防制法法 定吸菸年齡(目前為18歲)之在學學生戒治新興菸品相關

教育。 (二)第5條第1項:未滿菸害防制法法定吸菸年齡者(目前為18 歲),不得使用新興菸品。違反者,應通知其限期接受戒 治新興菸品相關教育;

行為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 能力者,並應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 (三)第12條:無正當理由未依第5條第1項通知,接受戒治新 興菸品相

關教育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以下罰 鍰,並按次處罰;行為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五、為提升青少年戒菸(戒治新興菸品)教育完成率及符合前揭 相關法規,已新增上架戒菸教育課程內容,並已建置公務人員訓練處

「臺北e大」網站(網址: https://elearning.taipei/mpage/;查詢路徑為:臺北e 大首頁/選課中心/分類列表/主分類:公務類/次分類:專 業職能/子分類:衛生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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