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訟補助說明如下:
(一)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19條第3款規定略以:
「下列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之涉訟輔助,得比照本辦法之
規定:於公立學校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倘為公
立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所延聘之調
查小組成員,係依法執行職務,得依該規定比照辦理涉
訟輔助。
(二)依教師涉訟輔助辦法第2條規定略以:「教師法第3條所
定專任教師,依法執行職務之涉訟輔助,依本辦法規定
行之」,第3條規定略以:「應由服務學校就該教師之職
務權限範圍,認定是否依法令規定,執行其職務」,倘
為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師依其服務學校認定擔任調查小
組成員者(實務上為內聘成員),係依法執行職務,適
用教師涉訟輔助辦法據以辦理涉訟輔助。
(三)另私立學校性平會外聘及未具專任教師身分之調查小組
成員,依教師涉訟輔助辦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屬
「其他於各級學校依法令執行職務之人員」,得準用教
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給予涉訟輔助。
(四)防治準則第31條第3項所定申復之審議小組成員,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