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市府訂有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酒後駕車經警察查獲及上班期間飲酒之相關懲處標準表規定。
二、「酒駕經警察人員取締,未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者」,除依當次酒測數值及違規情節予以懲處外,另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誠實之義務規定,核予申誡二次
之處分。
三、為維護自身及他人生命財產安全,以及政府與公務人員良好形象,請勿酒後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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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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