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及第19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公物(例如以公務手機發送與市政議題無關訊息)。次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
稱中立法)第9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特定之政黨或公職候選人,動用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從事相關政治活動或行為,亦不得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又依中立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長官(含政務人員及民選首長)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中立法禁止之行為,以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及政治中立,並維政府機關行政中立之公正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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