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主旨:函轉行政院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1、6點及補充規定,並自110年1月22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110年1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062000041號函及同年2月20日院授人培字第11000125861號函(如附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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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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