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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修正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部分條文
一、依教育部109年6月29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63795E號函辦理。
二、本次部分修正條文為用字修正(第3、8條)及渠等人員之考核時間(第25條)、「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第28條)、「應予解聘且應議決1至4年不得聘任」(第28-1條)、「應予解聘(第28-2條)」、「不得聘任」(第28-3條)、「當然暫時予以停聘(第28-5條)」之要件及相關調查時程及程序(第28至第28-4條、第28-6條、第28-7條)。
詳情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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